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暨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例第二條規定 特定本要點。 二、金門縣動物收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於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以下簡稱防疫所)。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管理員一至二人,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由防疫 所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主任或管理員須至少一人具獸醫師資格。 四、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收容及處理由棄犬捕捉執行機關或民眾捕捉之棄犬與其他遭捕獲 之遊蕩動物。 (二)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隻及其他動物。 (三)收容及處理主管機關依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收容及處理危難中動物。 (五)動物保護諮詢、教育及宣導工作。 五、流浪動物收容作業程序: (一)各鄉(鎮)公所清潔隊於上班時間,將捕捉之犬隻點交與本中心 管理人員。 (二)本中心接交犬隻應予摯給收據,並登載犬隻性別及身體狀況。 (三)新進犬隻之管理 1.由接收人員依外觀進行檢查,初步分類為罹病與健康犬(依大 、中、小型),並以晶片判讀器篩檢,確認有身分標示或有犬 牌之家犬應與流浪犬分別留置。 2.對於飼主送交或其他來源犬隻亦應記錄。 3....